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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81Q/2018-56216 生成日期: 2018-06-2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28??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7月6日下班前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

联系人:宋琼

话:89118059;

    真:81503200;

    址:绍兴市曲屯路36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邮编312000。

   附:《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8日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四届二次会议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和浙江省《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绍兴市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借鉴全国试点城市工作经验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员、多元筹资、保障基本、适合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提供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确保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同时,推动我市护理服务等健康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着力解决失能人员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做好相关社会保障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

(二)坚持责任分担,保障适度。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多渠道筹资,明确筹资责任和保障职责。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三)坚持机制创新,可持续发展。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护理服务产业发展,依托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提升基金管理绩效,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确保长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先期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开展,积累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广。

三、参保对象与筹资

(一)参保对象。市区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二)筹资方式。长期护理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缴费期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相同,参加职工医保的按月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各区财政)按参保人数从财政预算中按年度划转。

(三)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分担。

长期护理保险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15%左右确定。试点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90元/人/年,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30元/人/年(医保个人账户划转2.5元/人/月),在职职工所在单位缴纳60元/人/年(5元/人/月),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外的费用(60元/人/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30元/人/年(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60/人/年。

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年结算,当年不足支付的,由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仍不足支付的,由各级政府按规定补足。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具体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四、失能评定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规定。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治疗的参保人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

五、支付条件与标准

(一)支付条件

1.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2.经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失能人员,接受护理服务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建立待遇定期复评和退出机制,经复评不符合待遇享受标准的,不再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3.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二)支付范围

经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的费用,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失能人员购买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服务项目规定。长期失能人员按照对应的护理内容,接受护理服务机构或居家护理人员提供的清洁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等基本照护服务,所发生的与基本护理服务相关的服务费、耗材费、设备使用费等费用,按标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三)支付标准

1.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到保障对象家中提供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为1500元/月,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给护理的服务机构。

2.机构护理。养老院、护理院、福利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医疗康复中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入住本机构的保障对象提供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为2100/月,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给护理的服务机构。

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在上述比例基础提高10个百分点。

六、业务管理与结算

(一)服务机构。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定。具备条件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二)服务提供。长期失能人员根据其自身条件和需要选择护理服务机构,与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由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三)经办管理。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管理,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服务的新型管理服务模式,引入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数据统计分析、失能评估、待遇支付、服务质量评价及社会效益评估等经办管理工作。

(四)结算管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按规定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护理服务机构按月结算。

(五)监督检查。建立运行分析,日常巡查等管理制度,通过信息网络系统、随机抽查寻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加大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失能人员享受到规范、标准和满意的护理服务。加强对护理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服务协议的,应根据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严格处理。

七、基金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经办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新建、改建和增加模块等途径,加强申报审核、经办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信息系统建设,满足长期护理保险网上申报受理、服务实时监控和费用联网结算的要求。护理服务机构要配备信息管理和结算系统,做好信息实时上传和对服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建立长护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以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发改委、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协调小组,统筹指导相关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负责长护保险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项目的价格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及管理,加强财力保障。市民政局负责养护机构协同管理,培育养老护理服务市场。市卫计委负责失能等级评定专家队伍建设,提升责任医生团队的护理服务能力,为各类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支持。三区政府按责任分工制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相关配套政策,负责本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实施和经办服务工作。 

九、实施时间。本意见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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